2026-01-19

請問保健食品是否可以在廣告中與其他保健食品的功效、安全性、人體吸收率等作對比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,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
(一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;
(二)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;
(三)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;
(四)與藥品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;
(五)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、證明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因此,保健食品不可以在廣告中與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