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4日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、中國人民銀行、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、國家廣播電視總局、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、國家保密局、國家密碼管理局共13個部門聯合印發(fā)的《網絡安全審查辦法》對外發(fā)布。該“辦法”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。
文件中指出,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,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,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,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。
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、中國人民銀行、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、國家廣播電視總局、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、國家保密局、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。
文件中指明,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,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。
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、重要通信產品、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、大容量存儲設備、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、網絡安全設備、云計算服務,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、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。
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相關對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國家安全風險因素:
1)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、遭受干擾或者破壞的風險;
2)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(yè)務連續(xù)性的危害;
3)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、開放性、透明性、來源的多樣性,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、外交、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;
4)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部門規(guī)章情況;
5)核心數據、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、泄露、毀損以及非法利用、非法出境的風險;
6)上市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、核心數據、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、控制、惡意利用的風險,以及網絡信息安全風險;
7)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、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。
詳細文件內容可參看:《網絡安全審查辦法》